日期:103年4月30日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落實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加害人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防治該等事件加害人再犯,特研訂「學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基準」,並於103年4月16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交該府性平會討論擬定適合其所屬學校(國民中小學)人員之培訓課程架構及辦理方式。
教育部表示,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加害人,除懲處外,並得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0條第3項規定,教育部已於95年規劃並公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8小時課程內容包含:性別平等意識(2小時)、解構性侵害/性騷擾迷思(2小時)、性侵害/性騷擾因應與創傷(2小時)及再犯預防(2小時)。並考量國民中小學執行防治教育之需要,另於100年編製「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針對不同階段學生之身心及認知發展階段及程度,分別設計撰寫國小組與國中組之課程教案,提供國民中小學教師(包含一般教師、導師、輔導老師、輔導組長等)參考運用。
教育部從各級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結果發現,雖已有編製前述課程及教師手冊供學校參考運用,惟各級學校對於執行前述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之知能、條件等部分仍多所疑義,因此,教育部期待,透過研訂學校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課程基準,並列入年度計畫逐年辦理培訓,提升學校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人員之專業知能,達到強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成效--建立該等事件行為人正確之性別意識,學習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避免再犯,並達到實現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之教育目的。
教育部表示,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加害人,除懲處外,並得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0條第3項規定,教育部已於95年規劃並公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8小時課程內容包含:性別平等意識(2小時)、解構性侵害/性騷擾迷思(2小時)、性侵害/性騷擾因應與創傷(2小時)及再犯預防(2小時)。並考量國民中小學執行防治教育之需要,另於100年編製「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針對不同階段學生之身心及認知發展階段及程度,分別設計撰寫國小組與國中組之課程教案,提供國民中小學教師(包含一般教師、導師、輔導老師、輔導組長等)參考運用。
教育部從各級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結果發現,雖已有編製前述課程及教師手冊供學校參考運用,惟各級學校對於執行前述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之知能、條件等部分仍多所疑義,因此,教育部期待,透過研訂學校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課程基準,並列入年度計畫逐年辦理培訓,提升學校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人員之專業知能,達到強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成效--建立該等事件行為人正確之性別意識,學習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避免再犯,並達到實現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之教育目的。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單位聯絡人: 高瑞蓮 |
公告日期: 103-04-30 | 聯絡電話: (02)7736-7823 |
電子信箱: lilian@mail.moe.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