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平法》修正 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及公司名稱 (NOWnews 2014/05/30)
為了保障婦女工作權以及員工性別權益保障,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如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性騷擾等性平法規,除了被罰緩之外,視情節輕重,各縣市政府還可以公布雇主姓名以及公司名稱,且建教生、實習生、派遣勞工納入保障。
為了保障婦女工作權以及員工性別權益保障,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如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性騷擾等性平法規,除了被罰緩之外,視情節輕重,各縣市政府還可以公布雇主姓名以及公司名稱,且建教生、實習生、派遣勞工納入保障。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並規定,雇主不允許受僱者請生理假、產假或育嬰假,或因此視為缺勤,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受僱者依法提申訴而被解僱、調職時,罰鍰由原本新台幣1萬元到10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並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招募、考績、福利、薪資給付或退休若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可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將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