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4

各學校性平會委員組成應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部99年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第9頁「組織與制度」提出之建議:

(一)強化各級性平會之組織與運作
1. 為加強並活化中央及地方政府性平會之組織運作,將規劃提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所佔之比例,並規範學校性平會中,具行政職務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各級性平會屆滿改選時,應注意新舊委員之比例,以兼顧延續傳承與更新活化。以上調整,將以修訂相關組織或設置要點為之。
2. 中央性平會得延聘或借調三至五名部外委員為專責委員。

3. 各級性平會召集人及中央各單位行政主管與地方政府各相關處室行政主管,均應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列為重要施政、辦學成績及考核績效。


4. 學校性平會各項計畫實施範圍需涵蓋學校之多元學制(如國中小補校、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及大學推廣部等)。
5. 各級性平會應積極邀請家長代表參與,家長代表需具性別平等教育背景,得由家長會或相關組織/團體產生或推薦。
6. 由本部編訂實務操作手冊,協助各級性平會之運作。此手冊採分層級編製,以便適用於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各級學校。手冊內容將採簡單清楚文字,提供多元範例,並鼓勵建立在地思考與特色。並舉優良運作範例,以鼓勵研發與分享經驗。

(二)切實落實督導、定期訪視和評鑑工作
1. 中央、地方政府及各學校對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工作辦理優良之單位及個人予以獎勵,並對亟待改進者輔導追蹤。
2.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透過實地訪查,積極督導所轄單位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工作。
3. 各級學校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之整體情況,納入校務評鑑,定期為之,並訂定明確獎懲辦法。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研議納入大學評鑑項目。

因此,各校在遴聘學校性平會委員時,除需要依據性平法選出合適之委員,注意性別比較之外,還需要注意具行政職務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學校性平會委員不需要有學生代表。